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0-07-23
皖自然资修函〔2020〕136号。
1.按照“市级验收一批,申报省级抽查抽验一批”的原则,各市对完成验收的项目及时申报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及时组织抽查抽验。
2.《长江经济带(安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0年)》内所有项目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验收,2021年2月中旬前完成省级备案和抽查抽验;2019年之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验收;2020年度废弃矿山治理计划中列入年内治理完成的项目,应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备案和抽查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