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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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未尽事宜另行规定。原《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2007〕122号)自行废止。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2 14:46 来源: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80 字体:[  ]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1日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能源资源调查评价,水工环地质调查评价,矿产勘查技术方法试验、测试实验、地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等,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

第三条  项目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绿色勘查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先行、生态优先、科学部署、运行高效”的原则,突出加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优先安排国家及省级急需资源调查、国家重点配套和贫困地区等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项目立项指南;

(二)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论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

(五)监督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向社会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

(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核定年度项目总体资金预算;

(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项目竣工决算后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条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主要职责:

(一)编制全省公益性地质工作年度计划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建议;

(二)协助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项目论证、审查;

(三)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进度调度、资金使用、中期检查、野外验收、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项目相关资料的综合管理,建立项目综合管理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五)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

第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协调解决项目施工外部环境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协调辖区内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立项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配备足以保证项目完成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条件;

(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贯彻落实绿色勘查理念,对项目质量、施工安全、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四)组织编制项目成果报告、决算报告等;

(五)加强项目管理,按要求组织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立项程序承担项目,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据实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含项目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政策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存在问题,按程序报批相关事项;

(四)按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履行涉密信息保密职责,协助推广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具备承担项目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身体和年龄条件,项目周期内只能负责一个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主要职责:

(一)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主动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

(二)履行保密职责,对项目评审信息保密,未经允许不得透露给他人;

(三)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

第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发布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  符合承担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编写立项申请书(包含项目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报送地调中心。地调中心对申报材料要件和项目范围重叠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对初审合格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按照专家打分排序优选项目,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绩效评价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报经地调中心审查合格后归档。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年度拟立项项目、经费预算及承担单位等情况,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设计审查意见及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通知下达10个工作日内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并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政策,合同任务书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前应向地调中心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样品测试外一般不得进行外协业务,钻探、物探确需外协的应在立项申请书中明确,外协业务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备完成委托业务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受托单位不得将外协业务再次委托其他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外协业务的进度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地调中心提出申请。延期不超过3个月的项目,由地调中心批复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延期超过3个月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应按照安徽省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预算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周期为1年期以内(含1年)项目,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实施周期为1年期以上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合同任务书签订后,拨付第一批项目资金;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第二批项目资金。第一批和第二批拨付时间和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要求提交财务执行情况、绩效目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调中心定期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预算、决算进行审核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决算后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周期不满1年(含1年)的项目一般不进行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为1年以上的项目,由地调中心组织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过半时,向地调中心提交中期报告(含资金使用情况),地调中心按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中期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项目中期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中期检查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由地调中心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半年报、年报等形式于6月、12月底前报地调中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项目取得重要进展、重大成果或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七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应在野外工程完成后,进行野外验收。无野外实物工作量的项目进行室内资料验收。野外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地调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地调中心组织开展野外验收,省地质资料馆参与野外验收,并对需要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进行鉴定。野外验收合格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地调中心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野外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审查合格后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野外实物工作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野外验收意见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力量进行补充完善。满足验收要求后,编写补充工作报告,自专家出具验收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野外验收。所形成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二次野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行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  野外验收须对绿色勘查工作进行评价,对绿色勘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限期整改,所形成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写技术成果报告,并进行内审和绩效自评,形成内审意见;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并编写决算报告;将野外验收总结报告、技术成果报告、审计报告、决算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地调中心申请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专家组一般为5-9人,其中财务专家1-2人,设组长一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名。专家原则上应覆盖项目所涉及的主要专业领域。

第三十三条 结题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项目任务、设计、资金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形成专家审查意见,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对结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经地调中心审查合格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结题验收意见书下达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归档。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验收材料,申请二次验收,所形成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二次验收不通过项目视为不合格项目。

第九章  资料汇交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书下达后,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省地质资料馆出具汇交凭证。

第三十六条 项目成果由地调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置建议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未经允许,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或处置项目成果。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对项目成果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等权利。项目成果发表论文、专著和宣传时,应注明“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与示范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的,可在中期检查时,变更一次,单个项目工作量或经费额度变更不得超过总工作量或总经费的30%。

(一)变更工作量或经费额度不超过15%的,由地调中心组织专家组论证后批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变更工作量或经费额度介于15%到30%之间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组论证后批复;

变更后总投资超出原设计总投资部分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因工作量调减同比减少经费的,结题验收通过后,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所在地人文、地质等环境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经前期工作发现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不宜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严重违反相关规范、规定,导致项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四)在项目经费按期下达的情况下,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故意拖延工期,导致项目施工严重滞后,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挪用资金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时报送项目工作报告,瞒报成果、未经允许私自泄露项目成果,且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存在(一)(二)情况之一的,或项目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终止项目;存在(三)(四)(五)(六)情况之一的,或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合同等行为的,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终止项目,并进行相应处罚。

拟终止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定已完成的工作量及已使用经费,下达终止项目通知书,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章  监管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加强项目质量、进度监督管理;地调中心应安排专业监管人员对项目质量及进度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对项目预、决算等资金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奖项。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项的,项目组人员申报新立项目时,可将获奖情况纳入承担单位综合实力进行考量。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依据相关规定,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新立项目。

第四十五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纳入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未尽事宜另行规定。原《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2007〕12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