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判断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在确保各项纳税申报数据及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编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最终向委托人出具报告的活动。
本指引所规范的纳税申报事项的业务处理,包括: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按税法规定计算并调整具体涉税金额和报告及附件生成。
本指引所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包括: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据实申报)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依据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与复核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时,应根据代理业务具体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核对,包括: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资料(包括账表);
(五)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与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六)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经费支出明细表、外汇收支(总部经费拨付)明细表;
(七)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提供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所涉及的具体信息;
(八)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居民身份证明;
(九)非居民企业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季度纳税资料;
委托方应出具委托方声明书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审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关注纳税人的下列企业环境情况,取得有关材料,提出制度环境建议,编制有关工作底稿:
(一)企业基本环境调查与建议;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调查与建议;
(三)会计制度环境调查与建议;
(四)办税制度环境调查与建议。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取得与审核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的证据后,应核对判断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同时,应关注非居民企业财务报告中收入支出与境内机构有无直接联系的证据的收集。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核对后的交易类证据资料,进行分类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三类业务基础数据。第一步划分三大类: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第二步根据大类工作底稿列示的中类,对三大类证据资料进行细化归入中类。
对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归集纳税调整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等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市场交易现状资料,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及会计要素相关准则,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利润、资产、负债六大类,并按税务要素归集为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三大类;
(三)分别整理并锁定纳税人可供选择的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参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相关条款对委托人的相关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一般应关注与代理纳税申报相关的事项,具体可参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对影响纳税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当期数与累计数之间、主表与附表之间、各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与上期申报表是否衔接等;
(二)财税政策变动对当期纳税申报的影响;
(三)重要涉税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声明;
(四)是否对发现的与税法不符事项做出了必要的书面提示;
(五)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七条 代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
(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核对企业基础信息;
(四)复核利润总额计算,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调整情况;
(五)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
(六)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
(七)复核资产类调整项目;
(八)复核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九)复核专业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和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十)复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十一)复核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项目;
(十二)复核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
(十三)复核应纳税额计算;
(十四)核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十五)核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与季度财务报表进行比对分析;
(十六)核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的信息是否已经准确反映在年度纳税申报中;
(十七)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料是否完整正确。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其更正、补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有舞弊迹象时,应当修改计划,将此事项提升为重大的风险控制事项,并制定针对性的程序,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当有证据表明委托的确存在舞弊时,应当与委托人高层管理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涉税服务人员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
第三节 申报准备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申报准备时,首先取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审核信息,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关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相关税种的应纳税额,按照各税种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是否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具体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收优惠;
(三)计税方法的选择;
(四)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来源;
(五)主表与附表的填写顺序;
(六)表内、表间以及本期与上期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七)纳税申报表中各项目、各栏的填报方法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计算关系进行;
(八)税收政策变化对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具体影响;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申报准备时,需进行以下复核工作:
(一) 核对按会计利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利润情况,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如果经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仅对该财务审计报告予以复核。
(二) 复核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收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收入核算是否正确,是否需要调整,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与非居民企业直接相关的非货币性收入;
与非居民企业直接相关的来源于境外的收入。
(三) 确认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成本费用、经费支出情况,成本费用、经费核算是否准确,是否需要调整,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税收罚款不应计入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总额;
利息收入不得冲减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总额;
购买固定资产以及装修费是否已一次性计入经费支出;
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常驻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需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经费;
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业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业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履行业务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其对代理编制完成的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予以确认,并要求委托人在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授权声明中签章。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和承办涉税服务人员签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分别归集委托人各税种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准备时,应当核对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是否存在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的税收优惠事项;
(六)纳税申报资料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核对的事项。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代理纳税申报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关注,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
代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事项审核、税种纳税申报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事项审核是指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对委托人委托的纳税申报事项,如何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咨询意见。
纳税事项审核执行的审核程序和方法,应当按照纳税审核类的相关规则、指南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税种纳税申报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税种纳税申报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编制、审核及实施申报,应当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代理纳税申报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采用批量申报和一键申报。采用批量申报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按要求备案所服务的客户及代理申报的服务人员信息。采用一键申报,税务师事务所要生成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厅可接受的数据,并在申报前做好数据的核实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批量申报是税务师事务所登陆申报系统后无须逐户登陆所服务的客户,对所服务的客户完成网上申报。一键申报是指在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将所服务的客户生成申报数据一键导入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当中,无需逐项填制申报表。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具体的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上门申报和其他适当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四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申报信息与财务会计资料比对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节 后续管理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四十二条 代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业务完成后,涉税服务人员应提示纳税人对所有必报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采用信息化方式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提示委托人保存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适当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为最终填制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资料信息,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三)规范记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四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整理、业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包括:企业股权情况、企业所属国别、基本业务及交易情况、法律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交易处理情况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工作底稿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跨国会计核算准则与制度差异控制、国别间税收政策准确适用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会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四)税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第四十九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收入业务、成本费用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纳税调整业务。
(一)收入业务工作底稿。以查账方式征收及按收入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代理业务应统计相关底稿,主要包括:取得收入、总部拨入经费款形成的收入业务或应付债务、收款业务会计调整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收款情况。
(二)成本费用业务工作底稿。以查账方式征收及按成本费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代理业务应统计相关底稿,主要包括:购置形成成本费用、购置形成资产、借出款形成应收债权、付款业务会计调整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付款情况。
(三)经费支出业务工作底稿。以查账方式征收及按经费支出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代理业务应统计相关底稿,主要包括:购置形成的经费支出、跨国总部向境内非居民企业收取的各类管理费用等经费、其他付款业务形成的经费支出及关联方之间的付款情况等。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业务工作底稿的小类主要有:会计数据、税收数据、纳税调整增加数据、纳税调整减少数据。
第五十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
(一)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如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类纳税人不需要采集其成本费用有关数据;
(二)征收方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如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又如核实收入征收方式与按经费(成本费用)换算收入征收方式的区别;
(三)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如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总部经费拨入、代垫总部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财务报告、纳税申报等五类。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报告类工作底稿设计的核心任务是:各类工作底稿的表格内容设计和各表间的逻辑关系设计。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五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五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调整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委托协议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调整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财务报告。
在复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材料的证明能力,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复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经对贵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复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以下适用于核实征收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利润总额 | |
2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
3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 |
4 | 减: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 |
5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
6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7 | 应纳税所得额 | |
8 | 税率 | |
9 | 应纳所得税额 | |
10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
11 | 减:抵免所得税额 | |
12 | 应纳税额 | |
13 | 加: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 | |
14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
15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
16 |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
以下适用于按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收入账载总额 | |
2 | 收入复核调整 | |
3 | 复核调整后收入总额 | |
4 | 换算的收入额 | |
5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 |
6 | 应纳税所得额 | |
7 | 法定税率 | 25% |
8 |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
9 | 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 |
10 |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 |
11 |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
以下适用于按经费支出或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经费支出(成本费用)账载总额 | |
2 | 经费支出(成本费用)复核调整 | |
3 | 复核调整后经费支出(成本费用)额 | |
4 | 换算的收入额 | |
5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 |
6 | 应纳税所得额 | |
7 | 税率 | 25% |
8 |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
9 | 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 | |
10 |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 |
11 |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 |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一《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XX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需要税务部门裁定。
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代理服务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件:
纳税调整事项说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非居民企业财务报表
备案核准类事项信息披露表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