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1、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贵单位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红十字事业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贵单位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商业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贵单位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贵单位符合条件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贵单位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贵单位本年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1.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贵单位本年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注: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人员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外籍人员本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佣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的规定,贵单位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贵单位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贵单位本年支持住房优惠收入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贵单位本年补贴、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社会保障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贵单位本年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贵单位符合军转择业收入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贵单位本期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贵单位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XXXX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贵单位本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减免税的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在此处披露。
贵单位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
附:个人所得税优惠类型
1.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3.个人转让 5 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5.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6.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
7.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8.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9.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10.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11.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
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2.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1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14.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18.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见义勇为奖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体彩中奖 1 万元以下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3.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4.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5.拆迁补偿款免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6.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27.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29.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0.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31.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32.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工伤保险免税
3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35.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6.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7.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8.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9.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行申报)
报告号:
备案号:
: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XX人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 人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
序。现将代理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
经审核, 人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 元,已申报税额 元,应扣缴税额 元,已扣缴税额 元,应补(退)税额 元。
各项税额明细如下: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元
2. 取得经营所得 元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元
4.取得境外所得 元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元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元
7.限售股转让所得 元
8.应缴税额合计 元
9.已缴税额合计 元
10.应补(退)税额 元
(二)优惠备案
经审核,XX人可享受XX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元,已向所属税务局备案。
本报告仅供 人 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
二、 取得经营所得
投资者信息: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征收方式:XXX,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被投资单位名称:XXX,合伙人信息:XXX,分配比例:XXX。
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
四、 取得境外所得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所得来源国:XX。
五、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投资单位名称:XXX,其他信息:XXX。
六、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名称:XX,另一任职受雇单位名称:XX。
七、 限售股转让所得
姓名:XXX,证券账户号:XX,身份证照类型:XXXXX,身份证照号码:XXXXXXX,国籍:XXX,联系电话:XX,开户银行名称:XX,开户银行账号:XX,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符合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情况。
(1)XX人在A单位取得综合所得XX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XX元,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明细如下: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大病医疗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XX人在B单位取得综合所得XX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XX元,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明细如下: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大病医疗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共取得综合所得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公式如下:
【(A单位综合所得+B单位综合所得)- (A单位免税收入+B单位免税收入)-(A单位专项扣除+B单位专项扣除)- (A单位专项附加扣除+B单位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A单位已扣缴税额+B单位已扣缴税额)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符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情况。
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累计收入额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其中: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合计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符合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补缴税款。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税额XX元。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经审核, 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符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应申请退税。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退税额XX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经营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具体明细如下:
1. 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收入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货物收入XX元、提供劳务收入XX元、转让财产收入XX元、利息收入XX元、租金收入XX元、接受捐赠收入XX元、其他收入XX元。
成本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成本XX元、销货成本XX元、业务支出XX元、其他耗费XX元。
费用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费用XX元、管理费用XX元、财务费用XX元。
税金总额XX元,明细如下:增值税XX元,附加税XX元,印花税XX元,其他税金XX元。
损失总额XX元,明细如下: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XX元,转让财产损失XX元,坏账损失XX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XX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总额XX元。
不得税前扣除总额XX元,明细如下:个人所得税税款XX元,税收滞纳金XX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XX元,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XX元,赞助支出XX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XX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XX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XX元。
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XX元,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XX元,准予扣除XX元。
本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收入总额 XX元,成本总额XX元,费用总额XX元,税金总额XX元,损失总额XX元,其他支出总额XX元,不得税前扣除总额XX元,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XX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元,应纳税所得额XX元,应纳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2.核定征收
(1)定额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和同地域业主的生产经营状况,集体评议后确定税收定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经审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 XX元,核定应税所得率XX,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1.没有扣缴义务人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2.有扣缴义务人但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取得境内收入XX元,境外收入XX元,境内外收入合计XX元,境内工作天数XX天,境外工作天数XX天,境外应缴税额XX元,境外已缴税额XX元,境内应缴税额 XX元,境外所得境内抵减税额XX元,境内应缴税额XX元,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XX人投资的XX企业经营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
XX人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共取得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公式如下:
【(A单位累计收入+B单位累计收入)- (A单位免税收入+B单位免税收入)-(A单位专项扣除+B单位专项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A单位已扣缴税额+B单位已扣缴税额)
(七)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证券账户号为XX,股票代码及名称为XX,每股计税价格XX元,转让股数XX股,限售股原值 XX元,合理税费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 XX 月XX日至XXXX年 XX 月XX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1.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XX人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红十字事业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XX人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商业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XX人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XX人符合条件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XX人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XX人本年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1.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XX人本年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外籍人员本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佣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的规定,XX人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XX人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XX人本年支持住房优惠收入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XX人本年补贴、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社会保障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XX人本年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XX人符合军转择业收入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XX人本期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XXXX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XX人本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减免税的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在此处披露。
XX人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签名。
附:个人所得税优惠类型
1.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3.个人转让 5 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5.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6.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
7.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8.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9.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10.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11.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
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12.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1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14.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18.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见义勇为奖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体彩中奖 1 万元以下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
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3.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4.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5.拆迁补偿款免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6.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27.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29.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0.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31.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32.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工伤保险免税
3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35.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6.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7.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8.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9.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