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购〔2022〕4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县区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规定,对标先进地区,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收取。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设置以质保期满作为支付合同尾款的条件。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公管【2022】93号)执行。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降低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铜公管【2022】93号)有关规定执行。
3.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全面推行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
不得限定各类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为现金,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三、规范保证金退还
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同时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供应商未出现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约定的退还期限及时向投标单位、施工单位退还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政府采购单位及其代理机构必须将本通知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各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铜陵市财政局:0562-2629112(政府采购管理科)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0562-5886568(管理科)
特此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