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付款工作的通知
财购〔2022〕19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县区财政局,市公管局、市交易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稳发展,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工作,现要求如下:
1.预付款情形。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执行预付款政策规定,采购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相关内容及比例;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可不适用前述情形。
2.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对采购项目中标人约定预付款比例为: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对小微企业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3.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预付款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4.其他。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预付款从《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