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解读

栏目:国资管理 发布时间:20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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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解读

  • 来源:

  • 财政监督局

  • 时间:

  • 2015-09-23 10:04

 部门沉淀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严格按照财政拨款规定用途和规定时限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效。

建立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回收机制,多措并举盘活沉淀资金。各单位上一年度未完项目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度用于同一项目支出;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一律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本条要点:一、部门资金要严格按预算规定使用

      二、建立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回收机制

 

要点一:部门资金要严格按预算规定使用。

(一)部门资金按预算使用规定。

《预算法》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违反规定处罚。对预算单位的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2、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3、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5、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要点二:建立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回收机制.

(一)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概念。

部门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本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1、部门预算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2、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按形成时间划分: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累计结转结余资金。

(二)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回收规定。

《预算法》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财预[2015]15号明确规定: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