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解读
来源:
财政监督局
时间:
2015-09-22 09:47
严格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或印制票据征缴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核准留用管理的非税收入,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管。严禁乱收费,严禁滥用或伪造财政票据、严禁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本条要点:一、严格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政府非税收入实行 “以票管费”制度
三、严禁违规减免缓政府非税收入
要点一:严格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七大类。
收入项目 | 说 明 |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 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港口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住房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等 |
二、专项收入 | 主要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专项、广告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等 |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反映依规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
1、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与财政拨款收入统筹安排 |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主要包括教育收费等 |
3、核准留用事业性收费收入 | 主要包括公共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等 |
四、罚没收入 | 反映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资、财物的变价款收入 |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反映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等 |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反映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
七、其他非税收入 |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 |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求。
1、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国库专户存储。
2、单位收费或执罚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执收(罚)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减免政策等。
3、非税收入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4、非税收入组织单位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对账。
(三)关于核准留用非税收入管理。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或印制票据收取。我市核准留用非税收入主要为公共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收入。
要点二:政府非税收入实行 “以票管费”制度。
(一)财政票据种类。
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其他财政票据三类,见下表:
财政票据分类表
票据种类 | 票据名称 | 适用范围 | 备注 |
非税收入类票据 |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 我省暂未使用 |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 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 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票据。 |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 | 非定额票据 | |
结算类票据 |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 |
票据种类 | 票据名称 | 适用范围 | 备注 |
其他财政票据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 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 |
医疗收费票据 | 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 ||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 ||
其他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 如:伙食费、交通费票据。 |
(二)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政府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等三种票据。严禁单位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严禁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严禁使用白条收费和罚款。
1、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往来结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票据。
2、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销旧领新、实行“定期缴验制度”。
3、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
4、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限5年。
5、财政票据销毁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
6、撤销、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
7、财政票据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
(三)违规使用财政票据处罚规定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非税〔2012〕825号)第四十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要点三:严禁违规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一)非税收入减免规定。
1、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明确“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国务院《关于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二)非税收入减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