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解读
来源:
财政监督局
时间:
2015-09-22 09:34
部门收支一律纳入预算统管
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决算,不得在部门预决算之外保留其它收支项目,不得在往来科目中核算单位收支。
人员经费严格按照批准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标准供给,杜绝“吃空饷”行为发生;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综合定额供给;项目经费根据财政财力许可与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相结合原则供给,实行部门滚动预算项目库管理。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直接支付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严禁擅立津补贴项目、扩大津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本条要点:一、部门收支应全部纳入预决算管理。
二、加强部门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三、严格规范津补贴发放管理
要点一:部门收支应全部纳入预决算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范围。
1、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指依法取得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支出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按照部门预算支出预算原则供给和执行。
2、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从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组织收入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支出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按照部门预算支出预算原则供给和执行。
3、非税收入:部门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赋予职责依法组织、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要点二:加强部门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一)人员经费供给规定。人员经费按批准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财政供给标准供给。按照编制部门人员编制批复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工资标准审查批复,市财政据实测算供给人员经费,杜绝“吃空饷”行为发生。
2012-2014年全市财政供养在职人员统计表 单位:人 | ||
年度 | 在职人数 | 备注 |
2012年 | 20346 | 基期年数据 |
2013年 | 20175 | 较2012年实现压缩171人 |
2014年 | 20549 | 剔除工商、质监、港航下划在职437人因素,2014年财政供给在职人数为20112人,较2012年和2013年分别压缩234人和63人。 |
(二)公用经费供给规定。实行四类九档预算综合定额供给,归并原有的日用公用经费定额和会议费(不含代表大会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业务培训费、零星购置费及其他工作性质专项经费,市财政不再安排工作经费性质的预算追加,有效杜绝部门“苦乐不均”和“会哭孩子不奶吃”现象。
2015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类档及标准表
单位:元/人·年
类/档 | 单位名称 | 标 准 |
一、行政类 | ||
1、行政一档(五大班子及常委部门) |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法委本级行政 | 30000 |
2、行政二档(综合部门、执法部门及民主党派)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林业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联本、民盟、农工党、民革、民进、民建、致公党、九三学社本级行政 | 22000 |
3、行政三档 | 除行政一、二档外其他行政单位本级行政和市公管局本级等 | 18000 |
类/档 | 单位名称 | 标 准 |
二、政法类 | ||
1、政法一档 | 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本级行政 | 30000 |
2、政法二档 | 公检法司二级单位及派出机构 | 20000 |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类 | ||
1、参照管理类一档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 | 18000 |
2、参照管理类二档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二级预算单位 | 14000 |
四、事业类 | ||
1、事业一档 | 纳入一级预算单位供给的其他事业单位本级 | 5000 |
2、事业二档 | 纳入二级预算单位供给的事业单位和高中学校。 | 3000 |
五、其他事项 | ||
1、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按核定的生均定额标准和在校学生数据实编制供给公用经费综合定额。 | ||
2、工资关系不在人大、政协的副厅级以上人员按15000元/人年定额标准供给;工资关系不在人大、政协的驻会常委按10000元/人年定额标准供给。 | ||
3、离休人员定额标准为1400元/人年,退休人员定额标准为1000元/人年。 |
(三)项目经费供给规定。项目支出根据财政财力许可和部门需要相结合原则供给,实行部门滚动预算项目库管理。
1、项目支出经费供给原则:
(1)在财政财力许可条件下;
(2)行政事业单位行使职能和发展事业需要;
(3)保主保重原则,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预算;
(4)预算绩效好的项目支出预算优先安排;
(5)从部门滚动预算项目库中选择。
2、同步编制三项预算:对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支出预算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全部纳入直接支付预算。
要点三:严格规范津补贴发放管理。
(一)应该怎么做?
1、津补贴发放政策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等。其中,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随工资发放,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标准实施。
2、行政表彰的申报规定。
根据皖办发【2013】16号文件明确规定,省以下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审批表彰奖励项目。2014年3月,全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地市级以下应暂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包括因突发事件、重要专项工作、体育赛事等特殊情况临时申请的项目。
3、一次性行政奖励有关规定:
发放必须有依据。发放项目除有符合规定的表彰文件外,应经过市委、市政府研究。不得以上级和其他单位的文件为依据直接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
资金来源必须合规。严禁挤占挪用公务经费和专项资金,严禁在下属单位代发一次性工作奖励和津贴补贴。
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人社局通知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发放一次性工作奖励,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同一奖项获不同级次的奖励,按“从高”原则予以兑现,不得重复发放。
严禁发放已经取消的过节费、慰问费、防寒(高温)费等津贴补贴。
统一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在津贴补贴科目中统一核算本部门发放的一次性工作奖励,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该项补贴。
4、一次性行政奖励申报审批流程:
(二)不该怎么做?
1、禁止发放津补贴规定:
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
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处理规定:
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一律依照《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