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资〔2013〕728号)办理。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式:处置形式含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具体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一)单项固定资产或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的,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或批量固定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单项固定资产或批量固定资产原值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实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级单位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3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市级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组建或主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