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栏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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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3年12月06日 17: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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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
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财办库〔2013〕37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3〕119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财政部开发了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现就使用专家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预算单位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具体负责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各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因工作需要,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后,抽取单位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三、抽取单位应当使用数字安全证书(Ukey)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专家库,网上抽取评审专家。各单位请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专家库中下载专家库用户注册表和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各单位Ukey数量原则上为2个。
四、抽取单位应在开标、竞争性谈判以及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中相应品目没有抽取单位所需专家,或者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单位所需数量时,经财政部国库司核实后,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抽取单位以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国库司推荐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后将合格专家入库供单位抽取。
五、抽取单位抽取专家时应当准确设置专家抽取条件及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公告链接地址、各类专家人数、评审品目、专家所在区域等。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填写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发布的采购公告链接地址。抽取单位应当结合评审项目需要,注意选择抽取专家的所在区域。
六、抽取单位设置完成专家抽取条件后,系统将随机选中符合条件的专家并自动通过语音方式通知被抽中的专家。如抽取专家人数未达到所需数量,抽取单位可在相近品目或上一级品目中补抽专家。在距离评审活动开始前30分钟,专家库将自动解密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抽取单位应及时打印专家抽取名单,认真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并将专家抽取名单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七、各抽取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建立评审专家抽取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专家信息保密工作。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4〕80号)同时废止。
九、系统操作手册和操作教学视频见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栏目。对于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抽取单位应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或财政部国库司反应。
联系人:中国政府采购网 舒凤彤 400-810-1996
财政部国库司  赵 璧 010-68552389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