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是以工程签证为准?还是以最终审计为准?
本来是欠付工程款70万元,结果业主反手一个起诉把施工方给告了,让他返还超付的工程款,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祥耀建设工程以400万元中标了东山县自然自然资源局的一个工程项目。而后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 当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时,发包方按照进度拨款,至90%时停拨,竣工验收10天内拨至95%,保修期满1年内无息付清余款。还约定:实际支付金额,按经监理人审核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金额支付95%。其所扣留的金额,待工程竣工决算(需要审计的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
合同签订后,祥耀公司进场施工。
两年后工程竣工并已经投入使用,自然资源局根据:结算业务申请书、工程资金支付审批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计量报验单、建设任务完成汇总表等为依据,向耀祥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330万元。
当年东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决定书,认定案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为310万元。于是东山县自然资源局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我们就按照审计认定的工程量结算,耀祥公司应退还超付的工程款20万元,然后以案涉工程存在虚报、多报工程量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
耀详公司被起诉的莫名其妙,我还没起诉你要剩余的工程款,你反而起诉我超付?
只得提起反诉,在诉讼程序中继续起诉索要剩余的70万元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维西县自然资源局与耀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合同价款及支付六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实际支付金额,按经监理人审核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金额支付95%。其所扣留的金额,待工程竣工决算(需要审计的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当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时,发包方按照进度拨款,至90%时停拨,竣工验收10天内拨至95%,保修期满1年内无息付清余款的约定”。
也就是一审法院理解这条合同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其所扣留的金额,待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支付,因审计部门的审计不是仅对剩余5%的工程进行审计,该审计针对的是整个案涉工程。所以,该合同条款应理解为双方同意案涉工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进行结算约定。
耀祥公司当然不能认可一审法院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是双方认可以审计结算为准的意思。秦嘉泽律师团队专业代理建设工程案件,代理的很多建设工程案件中都有类似的工程付款进度条款,也同样不能认同一审法院对合同条款做这样的解释。
那么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是否有道理呢?审计仿佛也确实比双方共同签订的工程确认单的证据更加具有权威性。但是专做疑难复杂案件的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然耀祥公司是400万元中标的,那就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的约定支付400万元的工程款,而不是排除掉中标合同,另行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结算。
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错误,二审法院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现在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并且还依据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庭审要素指南的精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结算纠纷,发包人主张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中标合同在建设工程价款确认中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定额结算还是审计结算,都应在中标合同中事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