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损失数额、工期、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不通过鉴定无法查明且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应当进行鉴定。但以下情形无须进行鉴定:
1、当事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欠款数额已达成一致协议;
2、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且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约答复的;
3、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已经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
4、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而承包范围未发生变化或未超出约定风险范围,且不存在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情形的;
5、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又以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外;
6、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等为依据,相关财政评审、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财政评审、工程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7、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足以认定争议事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