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工调差的观点

栏目:业务交流 发布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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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工调差的观点

人工调差: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工费用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过程。这种调整通常采用价格指数法(或调值公式法)和造价信息调差法两种方式。人工调差得以适用,主要是依据规范、当事人约定、及公平原则等。其出现的原因如设计变更引起、施工范围变化引起、市场价格波动引起、法律变化引起、不可抗力引起价格调整等。

一、未约定调整方式,人工费按公平原则调整

(2018)最高法民终99号:人工费的调整有综合指数调整和每季度建筑市场人工工资的参考价格调整两种方式,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调整方式,人工费的调整应符合案件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二、人工费价差属于政策性调整

(2018)最高法民终416号【再审:(2019)最高法民申4968号】: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人工费价差是否应纳入工程款调整范围的问题。虽双方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将人工费价差纳入工程款调整范围。但因该合同无效,该条款亦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另外,人工费价差属于政策性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在工程建设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人工费不得调整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照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调整人工费价差,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未约定人工调差,且定额中也没有规定,参照其他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2018)最高法民终965号:人工调差期间当时没有造价信息的,也可以参考同级其他地市发布的信息并用加权平均方式测算出人工费。

(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在未约定人工调差,且定额中也没有(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相应规定,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四、人工费调整应当依据施工期间政府颁发的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

(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对人工费进行调整的观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规范公告中规定3.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的规定可知,案涉工程人工费调整应当依据施工期间政府颁发的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因此鉴定机构金鼎公司将2#楼和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人工费价差计入变更工程造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