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
在(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中,最高院持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向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13页
二、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应计入工程价款
在(2019)最高法民申1128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张、曹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间接费、利润作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劳动保险基金系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部门代缴,在工程结算时将该部分费用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劳动保险基金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二审判决将其计入工程价款并判决由古城公司(备注:承包人)向劳动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后支付给张、曹*并无不妥。古城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并未实际实施工程,其认为案涉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应当由其享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规费
1.规费的义务主体是企业
(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中,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
另,(2018)最高法民终383号中,对于关于工程造价中应否包含规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规费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收取的法定税、费,而施作为自然人,不是规费征缴对象。另外,施永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案涉工程而实际缴纳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将规费支付给施某即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交易惯例相悖,故已完工工程量造价中不应当包含规费。若施某将来实际缴纳了该部分规费,可另行主张。
2.规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2019)最高法民申833号: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以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规费。该笔费用无论施工人是否已经负担、以何种形式负担,都属于其应当负担的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二审判决对案涉工程款中的规费部分是否应支付给杨荣未作认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西高院于(2019)晋民再266号中认为,二审判决森杰公司应支付杨荣的建设工程价款中未包含规费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武*作为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泾渭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一审认定劳保基金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正确。
3.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时能否取得规费?
法院在分析规费问题时,一般会引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规费争议较大是:当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时能否取得规费?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2计费原则取费标准第四项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4.3.5约定“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按照返还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向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换个角度理解该案: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占有,发包人应按照工程造价补偿承包人,工程造价包括规费和利润。私法救济的目的是使双方的利益恢复均衡,如果自折价补偿款中扣减部分规费和利润,则发包人既享有工程项目的价值,又未支付足额对价,获得额外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
(2018)最高法民终383号:对于关于工程造价中应否包含规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规费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收取的法定税、费,而施作为自然人,不是规费征缴对象。另外,施永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案涉工程而实际缴纳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规费。将规费支付给施即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交易惯例相悖,故已完工工程量造价中不应当包含规费。若施*将来实际缴纳了该部分规费,可另行主张。
总之,最高院对建设工程规费和利润的权威观点中,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也应计入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时能否取得规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