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项 | 现行《政府采购法》 | 上一版《征求意见稿》 | 新版《征求意见稿》 | |
1 | 集中采购目录 |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国务院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集中采购目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2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 第七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3 | 政府采购政策 | 无 | 第三十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首购订购、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评审优惠、优先采购、鼓励分包等执行措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政策应当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一制定,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 |
4 | 采购需求 | 无 |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体现预算绩效目标。 |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部门职责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可评判、可验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市场公允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是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
5 | 批量集中采购 | 无 |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 第十八条 对于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
6 | 采购文件标准文本 | 无 |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事项。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 | 第四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合同文本或者合同草案条款、评审方法、等标期等主要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
7 | 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 | 无 |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计划审核,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绩效目标要求、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共利益、防范采购风险。 |
8 | 确定采购方式 | 无 |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
9 | 采购实施计划 | 无 |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实施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及专家选取、采购子项目划分与合同分包、合同定价方式、知识产权约定、风险管理措施等。 |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主要需求内容、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合同定价方式、履约验收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等。 |
10 | 验收主体 |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 第一百零四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通用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人组织本单位验收人员自行验收。 | 第八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根据采购合同确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
11 | 资金支付 | 无 | 无 | 第八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
12 |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 | 无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 第九十六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
13 | 采购人要求 | 无 | 第一百一十九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 第九十七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
14 |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 | 无 | 第四条 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第四条 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15 | 联合采购 | 无 |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提高效益。 | 第十九条 对于有同类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进行采购,提高效益。 |
16 | 信用体系 | 无 |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
17 | 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无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处分。 |
18 |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 无 | 无 | 第十八条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
19 |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依照本法规定采购委托代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20 | 电子化政府采购 | 无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以及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互联共享。 |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