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8-15 浏览次数:232次 |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7年8月11日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 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厅负责确定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统筹安排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绩效统计;负责聘请或审核项目验收专家;指导督促项目验收资料归档、项目科技报告提交和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协调处理项目验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它问题。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等相关材料审核把关及报送;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完成项目验收、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作为组织验收单位,负责省科技厅委托的具体项目验收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项目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验收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下同)是项目验收直接责任人,对项目验收及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验收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有关单位按月或季度对到期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项目验收提醒机制,主动提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管理信息网上运行,全程接受监督。
第六条 项目验收包括验收申请、材料初审、专家验收、材料归档、提交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按任务书约定期限完成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在省科技管理系统中填报验收申请信息,提交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相关验收材料及证明附件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同意,即可组织验收。
项目任务书约定到期超1年以上的项目,必须有经批复同意的项目延期报告、每年度在研项目执行报告且已完成网上提交,才可提交验收申请。
(二)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归口管理部门或科技服务机构作为组织单位开展验收。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验收的科技服务机构要与省科技厅签署委托协议,切实履行委托验收管理责任义务。省科技厅对委托验收工作加强监管,每年对委托的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归口管理部门或科技服务机构的组织验收工作情况、项目验收率作为项目管理绩效的重要依据,与各市、各单位年度项目指标数分配、工作绩效考核等挂钩。
(三)组织验收单位按规定聘请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负责按程序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验收相关证明资料,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提交科技报告;按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相关规程完成项目成果信息的网上登记;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审定签署意见,验收证书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方有效。提交科技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必须与项目验收同步完成,否则不予发放验收证书。
(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资料存档规定,在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证书及相关资料应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资料归档。
(六)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四、验收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取得的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人才团队建设、产学研合作和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合作情况,以及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等作出评价。验收要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经费的支出绩效,不对项目技术水平做出具体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对应任务书逐一、简要说明各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品市场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情况以及所取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的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等。存在问题及对策。
(四)项目技术报告。内容包括:从解决关键技术角度,阐述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相关技术信息;或围绕项目任务目标,阐述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相关信息。自然基金项目可提交科技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决算报告、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或项目实施期内财务资料。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附件佐证资料。
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等。如有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等可一并提供。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经济效益有关证明资料,包括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等。
第九条 在没有达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期,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省科技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批复执行。如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实施且后果较为严重的,管理部门可作项目撤销处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他经研究确认应撤销的情况。
第十条 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省科技厅或归口管理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及其它重大事项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经省科技厅核查批准。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可以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省科技厅按其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验收形式。
省财政资助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通信验收或网评验收形式;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形式;100万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形式,或由组织验收单位委派2名及以上专家事先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现场考察也可通过视频材料或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实现。
省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下且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集中验收方式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从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产生,执行回避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且至少需有1名财务专家参加;或财务专家按财务验收规则要求执行。项目验收专家负责审核验收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工作,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评议,不设具体格式。
五、经费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组织项目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经费资助情况,项目实施分类财务验收。省财政资助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省财政资助3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省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应真实客观完整反映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拨款经费、自筹经费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是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以项目任务书预算批复和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或说明。
六、验收结论类型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类型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经费使用合理,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指标,即为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除财务验收不通过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经费开支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经研究确认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任务指标;或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可申请结题。
申请结题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验收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同意后,完成结题程序。
七、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基本信息;跟踪提示承担的项目验收工作动态,以及项目在研、延期、逾期、终止或撤销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不通过验收、逾期半年以上或拒不参加验收的项目,或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等严重行为的单位,省科技厅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项目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对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列入诚信名单,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未能尽职尽责或有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列入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