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的通知(铜陵市财政局财购2018)215号

栏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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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的通知(铜陵市财政局财购2018)215号
发布时间:2020-1-19        浏览次数:1198次

 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现就我市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政策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采购数额标准。2018年起,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由预算单位自主或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

二、采购项目网上申报采购人在进行具体采购活动时需进行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项目申报由纸质、网上同步申报简化为直接通过网上申报办理,取消纸质申报手续。

三、推广网上商城采购。从20184月推广网上商城,取消协议供货,将原协议供货目录内的商品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

四、优化服务项目采购。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年-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3年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但在原合同价格不变、服务对象认定服务良好以上情况下,可-年-签续签采购服务合同,签续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五、简化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供应商签字认同)的书面意见后,经报请市财政局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后补)。

六、落实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通过预留采购预算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发展;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七、发挥“政采贷”融资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以下简称“政采贷”)工作,解决供应商和“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多途径宣传“政采贷”政策,鼓励“政采贷”银行联合代理机构,采取在政府采购交易地点张贴“政采贷”业务宣传海报,发放“政采贷”业务宣传单等方式,以便供应商了解、并知晓可以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实现融资。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高效、便捷地提供融资及融资担保业务,方便政府采购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八、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警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及时将处理处罚、监督检查等结果,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并推送至“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采购项目均要开展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相关主体的信息记录情况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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