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栏目: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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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9        浏览次数:251次

 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

  • 采购科

  • 时间:

  • 2018-05-24 16:27

 

 

财购〔2018209

 

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铜陵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2018418

 


附件:

 

《铜陵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委托负责对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代理工作。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铜陵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上进行登记,列入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市财政局申请备案后,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驻铜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一般应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选取产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省有关部门对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具体政府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应当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购人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以下特殊情况之一,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意,经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的供应商签字认同)的书面意见后,经报请市财政局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后补)。

采购人不得为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将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技术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二)采购金额不大的单项、零星采购。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而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应先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抽取专家组织项目采购方式论证,专家论证结果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书面异议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含)。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可依据采购任务在“铜采商城”进行网上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形式分为:网上直购、网上反向竞价。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采购数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对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员及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当场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年-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后,分年续签采购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3年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但在原合同价格不变、服务对象认定服务良好以上情况下,可-年-签续签采购服务合同,签续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节余的财政拨款预算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便民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安徽政府采购网(www.ahzfcg.gov.cn)、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http://www.tlzbcg.com/)为全市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除了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安徽政府采购网发布外还应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

第五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起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已收到的有关材料转送相关部门;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应当向被投诉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等。

第五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暂停时间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交或补正材料的时间。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五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六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