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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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办通〔2017〕74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7月7日 司办通〔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

今年以来,在司法部党组领导下,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地司法厅(局)积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截止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出台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统一执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收费的主要依据和根本遵循,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实。当前,有些地方收费标准刚刚出合,在执行中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对上浮幅度、下限的把握还不够准确,对个别收费项目的理解还有偏差,等等。各地司法厅(局)要加强对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细化收费管理规定,及时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调整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收费标准严格规范、统一执行。

二、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要紧密结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专项督察,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实时监测等方式,加大处罚工作力度,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严厉惩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压价恶性竞争、收费不透明不规范、巧立名目乱收费、自定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过浮动幅度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新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说明有关弹性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和浮动范围等,及时回应社会对有关收费问题的质询和关切,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在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本机构业务范围内有关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具体收费金额,主动接受委托人监督。

四、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要及时通过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及报纸等传播平台,及时发布本地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治理司法鉴定乱收费行为等有关情况,大力宣传规范收费、诚信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权威和司法鉴定行业正面形象。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