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549332/201707-0017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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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分类: | 2017年度 |
成文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日期: | 2017-07-05 |
发文字号: | 皖国土资函〔2017〕10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低效建设用地认定标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利用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62553097 |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土地资源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皖政办〔2017〕15号)要求,现将低效建设用地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低效建设用地认定标准
2017年7月5日
附件
低效建设用地认定标准
一、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
五、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
六、市、县结合地方实际,自行认定符合低效用地条件的建设用地。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