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发布时间:2016-07-28 11:09 来源:铜陵市审计局 字号:小中大
铜陵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铜经审〔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村级组织依法履职,维护广大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村级组织审计工作可以由专职的审计机构负责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兼职的审计人员。县区政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所辖区域的乡镇、村级组织的规模,建立派驻审计机构。
第六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村级组织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构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对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二)主要经济社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拨入资金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九)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及管理情况;
(十一)村级组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民主理财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十二)村务公开及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情况,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对重点工程建设、土地补偿、涉农资金、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等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十四)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内一般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审计职权
第十二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有证据证明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或者公布村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组织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村。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村级两委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区政府要负起领导责任,做好本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含村改居)的审计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试行)》(铜政办〔2009〕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