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办〔2006〕8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陵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楼(幢)牌、室(户)牌、楼层牌、单元牌等。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牌管理工作。铜陵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牌的编制、安装、发放门牌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名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与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对已确定标准名称的道路,可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统一安装门牌并发放《楼门牌编码通知书》和《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公安、房产、国土资源、城建、邮政、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以民政、公安部门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变更、撤销时,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变更、撤销的门牌,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门牌编制本着统一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漏号、同号。
第十条 门牌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道路沿街两侧门牌号码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按定位量化方法,采取西单东双、北单南双的原则统一编制门牌号码。
(二)由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市区内向郊外编排。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四)同一单位或住户拥有多个门牌号的,应择其一对外统一使用。
(五)道路两侧一般不使用连接号“—”设立分号,对于起始于道路一侧长度在50米以内,不贯通的街巷,以该处门牌号分支号向内连续编入。
(六)道路两侧的巷(支路、里弄)可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为巷(支路、里弄)名称。
(七)住宅区(小区、楼)门牌的编制,由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编制规范并实施。
(八)高层和多层住宅楼临街的,其底层的店铺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同时按道路门牌号确定楼栋号。
(九)特殊建筑物如需编制门牌,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的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建立门牌数据库,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科学和统一,严格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GBl7733.1—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一)建筑物门牌号一般安装在门框右上方,或者为该道路门牌排序起始的一侧的隔墙上,高度在2—2.5米。特殊门型的门牌安装在醒目位置。
(二)室(户)牌一般安装在室户门正上方。
(三)单元牌一般安装在单元门的正门上方。
(四)楼(幢)牌一般安装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上,五层以下安装高度一般为2—3层楼的山墙中线上;五层以上安装高度为3—4层的山墙中线上。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确定。
(五)高层和多层建筑物内原则上应安装楼层牌。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老城区改造与新区建设时,要将楼门牌设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将楼门牌设置作为新建小区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门牌工本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准,由下列单位承担:
(一)新建住宅区(小区、楼)或建筑物,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二)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更换门牌的,由产权人承担。
(三)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当事人承担。
(四)因政府行为发生门牌变更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门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