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栏目:工程法规 发布时间:2021-10-18
分享到:

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铜公管〔202196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交易效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铜公管201985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一条中“根据《铜陵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2018版)》、《铜陵市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财购〔201747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范围的通知》(铜公管委办〔20181号)等规定”。

二、将第三条交易限额范围的表述修改为“本意见所称交易限额范围是指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进场交易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删除第五条“交易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其他项目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四、将第八条中“建设工程项目按照《铜陵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中抽取产生承包人的方式进行;小额工程企业备选库不能满足需求的,选择自行发包的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可采用‘公开项目信息、一项目一征集投标人’的方式,或参照以下程序自行发包”。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修订内容》(铜公管〔201985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单位招标(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交易限额范围是指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进场交易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交易活动。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成立项目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对本单位限额以下项目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成立项目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可邀请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项目交易情况全过程监督,并会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处理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异议(质疑)等纠纷。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可采用“公开项目信息、一项目一征集投标人”的方式,或参照以下程序自行发包:

(一)具备交易条件,准备交易活动。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项目交易范围、交易方式、组织形式及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需明确的交易内容。

(二)发布交易信息或发出邀请书。在招标(采购)单位网站(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项目交易公告或发出邀请书,同日向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发放交易文件。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发放交易文件到交易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三)选定交易场所。交易活动的场所可选择在本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场所进行。确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事先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四)组织开标活动。开标应当在交易文件或邀请书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接收的投标文件必须是密封的。经确认无误后,应当众拆封、宣读包括投标价格及其他需要唱标的内容。

(五)组建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小组原则上由3人(含)以上单数的相关人员组成,依据评审结果推荐预中标(成交)人,评审结果应当由全体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采购数额较大或专业性较强项目可邀请相关经济、技术类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的劳务交通费可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进行发放。

(六)确定预中标(成交)人及中标(成交)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依据评审结果确定预中标(成交)人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公告在本单位网站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招标(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人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交易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信息除在本单位网站(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外,还应在省级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第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交易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中标(成交)人改正。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应加强限额以下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职责,对在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各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领域存在疑似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管局,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旨在为各招标(采购)单位实施自行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操作流程和管理意见,各招标(采购)单位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具体细化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对本指导意见中未涵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