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公管〔2021〕9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加强对招标采购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铜公管〔2020〕1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第七条中增加“同一不良行为适用两个以上记分条款的,按最高分值记分,同一项目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分别记分”。
二、将第九条对代理机构亮牌管理修改为“单项记分分值在10分(含)以下的不良行为,披露期为6个月,单项记分分值在10分(不含)以上的不良行为,披露期为一年。在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间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且整改到位的,由其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可缩短披露期,但最短不得少于原有披露期的一半。披露期结束后不良行为信息转为后台管理”。
三、将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是代理机构管理和信用评价应用的重要内容,各项目单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代理机构参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条件,不得委托处于披露期的黄牌、红牌、紫牌、黑牌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代理业务”修改为“不良行为记录是代理机构管理和星级评价的重要因素,各项目单位可将其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四、删除第十一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不良行为等级为黄牌、红牌、紫牌、黑牌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停止项目受理,被挂黄牌、红牌、紫牌、黑牌之前已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登记注册的项目可继续办理”。
五、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第三条第3项“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导致投标人被废标的,每次记2分;造成项目投诉或流标的,每次记5分”修改为“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导致难以评审的,每次记2分;造成投标人被废标的,每次记5分;造成项目投诉或流标的,每次记10分”。
六、《认定标准》第三条增加第4项“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标人乱收费条款的,每次记5分”。
七、删除《认定标准》第六条第1项中“小额工程项目公告不符合规定”的记分情形。
八、《认定标准》第七条第1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2分”修改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5分”;第2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每次记5分”修改为“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每次记10分”。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及认定标准》(铜公管〔2020〕130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及认定标准
2021年10 月18 日
附件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行为,加强代理机构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承接进入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上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县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县监管机构在对代理机构记录的次日应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监管机构统一汇总。
第四条 监管机构主要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执法,投诉、信访事项处理,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查实处理的案件等途径获取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信息。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当事人在发现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后,应当及时告知监管机构。
第五条 不良行为处理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监管机构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限过后,对应记录分值消除。已被记录不良行为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同一不良行为适用两个以上记分条款的,按最高分值记分,同一项目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分别记分。
第八条 监管机构在记录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前应认真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做出认定后应书面告知被记录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并于规定期限内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服务平台披露其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单项记分分值在10分(含)以下的不良行为,披露期为6个月,单项记分分值在10分(不含)以上的不良行为,披露期为一年。在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间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且整改到位的,由其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机构认定后可缩短披露期,但最短不得少于原有披露期的一半。披露期结束后不良行为信息转为后台管理。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代理机构星级评价体系,各项目单位可将其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不因调整从业单位而消除。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发布、查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铜陵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建政〔2016〕154号)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铜公管〔2017〕96号)同时废止,此前依据原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所代理业务按规定应进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
二、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3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标代理业务的,限制代理期限内接受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10分。
三、交易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交易文件存在抬高资质门槛、排斥限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标情形的,每次记5分。
2、交易文件出现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违反《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情形的,每有一项记1分。
3、交易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条款矛盾、歧义等情况或者因自身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完整、有偏差,导致难以评审的,每次记2分;造成投标人被废标的,每次记5分;造成项目投诉或流标的,每次记10分。
4、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标人乱收费条款的,每次记5分。
四、交易文件及交易结果未及时在系统中向监管部门推送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分。
五、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准备工作不充分、数据录入有误、投标资料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引起开标秩序混乱、评标工作延误的,每次记2分。
2、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以带有误导性或倾向性言语影响评委等干扰独立评审行为的,每次记3分。
3、因开评标过程资料收集保管不当对后期质疑异议、投诉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记5分。
六、代理机构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发布信息不及时、不符合省数据规范要求、业绩公示不符合规定,每次记2分。
2、发布的预中标公示、中标(成交)公告等内容有误的,每次记3分。
七、处理质疑、异议和配合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记分:
1、不按规定受理回复质疑异议、对质疑异议问题未明确响应回答或存在推诿现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5分;造成流标或引起投诉等严重后果的,每次记10分。
2、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每次记10分。
八、代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5分。
九、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检查的,在调查、工作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10分。
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0分。
十一、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0分。
十二、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50分。
十三、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严重程度,每次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