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产业集中度和安全水平,防范减少非煤矿山事故,促进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及《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办函〔2020〕4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
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为目标,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推进矿山企业绿色发展,引导小型矿山关闭退出,根除安全隐患大的“散、小、弱”矿山,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引导和约束两个方面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分类整治工作。
2.坚持淘汰落后和提升发展相结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严格安全、环保、标准等刚性约束,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推进现有矿山提标发展,不搞“一刀切”。
3.坚持分类整治与一矿一策相结合。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关闭退出一批”要求,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同时,按照“一矿一策”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确保达到预期要求。
4.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逐级分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的责任,坚持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严格落实,确保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实施非煤矿山分类整治企业数量不低于“十三五”末矿山企业数量的20%。
二、分类整治重点
根据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8〕32号,以下简称“《行业准入标准》”)要求,结合我市矿地资源特点以及非煤矿山行业现状,进一步提高现有矿山准入标准,对达不到下列生产规模的矿种进行重点整治:
(一)铁矿:露天开采6万吨/年,地下开采5万吨/年;
(二)铜矿:5万吨/年;
(三)铅矿、锌矿:3万吨/年;
(四)金矿:3万吨/年;
(五)方解石矿:10万吨/年;
(六)建筑石料矿:30万吨/年;
(七)水泥用灰岩矿:40万吨/年。
枞阳县石料矿山整治工作,由枞阳县政府另行提出明确的关闭、整合计划,纳入到全市非煤矿山分类整治计划内一并实施。
三、分类整治
(一)改造提升一批
对现有矿山符合准入标准的,且在项目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安全等方面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通过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提升、对现有设施与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提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投入等路径,实现企业绿色发展、规范发展、安全发展。
(二)整合重组一批
对现有矿山达不到准入标准、矿产资源不足、环保设备设施不达标、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在确保项目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安全等方面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兼并重组、技改扩能、整合矿产资源、加大安全投入等路径,实现内部优质资源有效整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加强,达到准入标准及安全、环保等要求。
(三)关闭退出一批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引导企业有序关闭退出:
1.不符合地方发展规划要求。位于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工程区域及其周边一定范围、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区域等禁采区域内的。
2.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要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红线内的。
3.矿山资源储量不足。非煤矿山企业采矿权范围内可采资源储量(截至2020年底前经核实确认保有资源量)不能满足生产至2025年末的(年产量按照矿山法定年生产规模计算)。
4.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近五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含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三起(含三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通过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属于四类重点对象的。第一类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二类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第三类是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第四类连续停产停建三年以上且复工无望的。
6.在2025年底前无法通过改造提升或整合重组达到现有矿山提高准入标准的。
四、政策激励
(一)依据《铜陵市关闭淘汰小型非煤矿山奖励办法》(铜政〔2009〕71号)标准给予奖励。其中: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分别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和采石场分别奖励20万元。根据企业关闭退出时建设规模,对照《行业准入标准》现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对于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每增加一万吨另行奖励5万元;对于方解石矿和采石场每增加一万立方米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此次非煤矿山分类整治涉及到主动退出的膨润土矿山企业,奖励20万元。并按照1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一万吨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为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在“十四五”末前,实施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追加奖励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追加奖励20万元。
(四)对在“十四五”末前,实施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的采矿权的权益金(退还上缴省市部分的)剩余部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返还。
(五)对非煤矿山分类整治期间实施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在我市投资、合资、合作非煤矿山以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可享受市招商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
对因安全问题强制关闭退出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对在设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前已存在的拥有合法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应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118号)规定,依法依规分类退出。
五、整治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成立市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统筹推进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县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属地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突出安环标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对象、整治任务及年度分类整治计划,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矿一策”分类整治方案,有序推进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
(二)部门协调联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结合工作职能,从行业、资源和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协调指导县区政府开展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政策的调整及时与县区政府进行信息互通。
(三)政策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山分类整治工作,将关闭退出企业奖补资金纳入到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淘汰落后项目中实施,对符合要求并通过关闭退出验收的非煤矿山企业,在验收完成后次年予以奖补。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