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续)

栏目: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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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证据欠缺的鉴定


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人以完成了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人的签证或书面认可文件,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1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计量争议的鉴定
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对原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到现场复核,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计价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当事人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_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2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当事人因人工费调整文件,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作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行鉴定;
2已竣工未验收且发^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人应对无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采用。.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人又批准了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时间;
2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没有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时间,可根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等相关证据确定开工时间;
3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人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4因非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5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6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前或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采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2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专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而未完成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3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工时间。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停工待鉴的,若工程质量鉴定合格,承包人并无过错的,鉴定期间为工期顺延时间。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有争议的,鉴定人应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因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量而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本规范第条规定先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以此确定是否延误以及延误的具体时间。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崔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2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合同中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鉴定;
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3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包人提出应增加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发出指示同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就具体数额已经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采纳这一数额鉴定;发承包双方未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鉴定人通过专业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2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后,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而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存在瑕疵而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发包人只签字证明收到,但未表示同意,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签证已经完成,鉴定人可作出鉴定意见并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签证既无数量,又无价格,只有工作事项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对该事项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承包人仅以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项零星工作或工程,要求费用支付,而发包人又不认可,且无物证的,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出否定性鉴定。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工程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价款结算发生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
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
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
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分别计算价款。
当事人对已完工程数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定人现场核对也无法确认的,应提请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按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
6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包括以下费用:
1已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
2已付款的材将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其违约责任的分担按委托人的决定执行);
6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
委托人认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认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后适用的归责原则,可建议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委托人判断,鉴定人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人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
重新鉴定时,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除当事人再次达成一致同意外,不得作为鉴定依据直接使用。
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的;
4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或自行发现有缺陷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意见书中应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明显不一齐的,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应采用的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进行重新鉴定时,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有本规范第条规定情形的;
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6、鉴定意见书


一般规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标准、规范,语言表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
2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3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鉴定意见书不得载有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的内容。
多名鉴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注明。
鉴定意见书格式
鉴定意见书一般由封面、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鉴定过程、鉴定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部分组成:
1封面:写明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意见书的编号、出具年月;其中意见书的编号应包括鉴定机构缩略名、文书缩略语、年份及序号(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N);
2鉴定声明(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P);
3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日期、鉴定项目、鉴定事项、送鉴材料、送鉴日期、鉴定人、鉴定日期、鉴定地点;
4案情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情况;
5鉴定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标准和规范等);分析说明根据证据材料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过程;
6鉴定意见:应^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7附注:对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8附件目录:对鉴定意见书正文后面的附件,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统一编号形成目录;
9落款: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日期上应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Q);
10附件:包括鉴定委托书,与鉴定意见有关的现场勘验与测绘报告,调查笔录,相关的图片、照片,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补充鉴定意见书在鉴定意见书格式的基础上,应说明以事项:
阐明补充鉴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鉴定事由;在补充资料摘要的基础上,注明原鉴定在补充鉴定、勘验的基础上,注明原鉴在原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应委托人、当事人的要求或者鉴定人自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应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
1鉴定意见书的图像、表格、文字不清晰的;
2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鉴定意见书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不改变鉴定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的。
对已发出鉴定意见书的补正,如以追加文件的形式实施,应包括如下声明:“对XXXX字号(或其他标识)鉴定意见书的补正”。鉴定意见书补正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如以更换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实施,应经委托人同意,在全部收回原有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更换。重新制作的鉴定意见书除补正内容外,其他内容应与原鉴定意见书一致。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发现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鉴定意见书制作
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2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或页脚的中间位置以小五号字注明正文共几页,本页是第几页;
3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4不得有涂改;
5应装订成册。
鉴定意见书应根据委托人及当事人的数量和鉴定机构的存档要求确定制作份数。
鉴定意见书送达
鉴定意见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委托人。
鉴定意见书送达时,应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R)上签收。


7、档案管理


基本要求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光盘等,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他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下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2案卷封面可打印或书写,书写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3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4卷内备考表应载明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人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立卷人、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人的姓名;立卷接收日期,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需存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竣工图)按国家有关标准折叠后存放于档案盒内。
案卷应当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排列有序,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档案管理人对已接收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年度顺序、鉴定类别进行排列编号并编制《案卷目录》、计算机数据库等检索工具。涉密案卷应当单独编号存放。
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档案,保存期为8年。
档案应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条件进行安全保管。档案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档案内容
下列材料应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1鉴定委托书;
2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3鉴定意见书正本;
4鉴定意见工作底稿;
5送达回证;
6现场勘验报告、测绘图纸资料;
7需保存的送鉴资料;
8其他应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人的送鉴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鉴定档案应纸质版与电子版双套归档。
查阅或借调
鉴定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鉴定档案的查阅和借调制度。
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单位函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在一个月内归还。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需要查阅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单位函件,经办人工作证,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查阅鉴定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应出具单位函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委托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鉴定人查阅或借调鉴定档案,应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借调鉴定档案的应在7天内归还。
借调鉴定档案到期未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催还。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人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