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303-00038 | 信息分类: | 财税优惠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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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 |
名 称: |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
生成日期: | 2023-03-26 16:54:15 | 关 键 词: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浏览次数: | 63次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时间:2023-03-26 16:54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责任编辑: 冯舟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