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铜陵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铜陵市PPP项目绩效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项目绩效管理包括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环节。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第五条 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开、诚信履约、绩效导向、按效付费等原则。
第二章 绩效目标及指标管理
第六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其中:总体绩效目标是PPP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合理、具体、可衡量、可实现。
第七条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
预期产出目标包括项目的产出质量、数量、进度以及产出运营情况和产出维护情况等。
预期效果目标包括项目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影响、物有所值、社会满意度、可持续能力等。
项目管理目标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预算、监督、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第八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应当按照系统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合理设定。
第九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由绩效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包括项目公司绩效指标及实施机构绩效指标两个体系。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目标要求,科学设置一、二、三级绩效指标,运营期项目公司“产出”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总权重的80%,其中“项目运营”与“项目维护”指标不低于总权重的60%。
第十一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PPP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历史资料,结合PPP模式特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潜在社会资本等相关方面的意见。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从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和目标实现保障度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PPP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时为社会资本,下同)协商确定,经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PPP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从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实现情况、按效付费执行情况及对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方面编制绩效评价(即后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对于已进入建设期或运营期,尚未设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或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完善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会同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及时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对绩效目标或指标体系调整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召开评审会,就调整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按评审意见完善后履行报批程序;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十四条 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使用者付费PPP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绩效监控
第十五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每年度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时,明确纳入监控的重点指标及绩效监控思路,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根据纳入绩效监控的指标开展日常工作以实现监控目标,并按照实施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要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纠偏。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对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在全生命周期内是否实现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符合绩效指标和落实绩效监控的最终评价,包括对实施机构的绩效评价和对项目公司的绩效评价两个部分。
第二十条 对实施机构的绩效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施机构同时又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实施机构开展自评价。对项目公司绩效评价由项目实施机构开展。财政部门还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在项目移交完成后开展PPP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应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按效付费的需要确定绩效评价时点。原则上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应开展一次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运营期的起算时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实施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社会资本协商一致重新确定运营起算时点,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PPP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不低于80分才可全额付费。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涉及自身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整改;涉及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认真审核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及PPP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所有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平台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项目绩效信息录入综合信息平台,将绩效评价各类信息予以公开,其中绩效指标信息内容录入须与项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生效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