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解读

栏目:国资管理 发布时间: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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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解读

  • 来源:

  • 财政监督局

  • 时间:

  • 2015-09-25 09:15

所有公共资金一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他公共资金,一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强化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财政、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员,对违纪单位责令纠正违纪行为,并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违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罚款,并对其中会计人员违纪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要点一、公共资金一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二、强化部门财务管理主体责任

  三、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履职执法

 

要点一:公共资金一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他公共资金,一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管。

 

要点二:强化部门财务管理主体责任

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应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部门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

2)执行国家政策,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非税收入、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

3)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

4)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主体责任;

5)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6)建立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2、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财会[2012]21号)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内控制度简介:

1)内部控制路径。营造管理环境、优化业务流程、评估财务风险、制订内控手册、落实控制措施、加强评价监督。

2)内部控制要求。“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对分离、权责对等、相互制约。

3)内部控制重点。即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进行控制。

4)内部控制方法。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权责对等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和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5)内部控制主体。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6)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7)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行网络互联、资源共享、相互控制、动态监督。

8)对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要点三:财政审计机关要严格履职执法

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对公共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对违纪违规单位处罚处分:责令纠正违纪行为,补收或收缴应当收取或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追回或退还私存私放资金、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追回被挤占挪用、截留、骗取的有关资金,核减或停止拨付有关项目财政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或处以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纪违规个人处罚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3、对违纪违规财会人员处罚处分除按上条给予相当的行政处分处罚和罚款外,还将视纪违规情节情况,给予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制度简介

1《预算法》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罚规定简介:

1)对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对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对违反《预算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等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对单位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3)对单位违法违规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会计法》对违法违规会计行为处罚规定简介 

1)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违反规定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对单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对单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等。

此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对各种违纪违规的处理规定都很详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