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的通知

栏目: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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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25549332/201509-00129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省自然资源厅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2015年度
成文日期:2015-09-24发布日期:2015-09-24
发文字号:皖国土资﹝2015﹞148号有效性:有效
标  题: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耕地保护监督处政策咨询电话:6255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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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5﹞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和约束作用。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准确确定各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园区,严禁超计划批地用地。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按照“依法依规,保证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合肥、淮北、淮南、马鞍山等4市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数据要在2015年底前、其他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汇交工作。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区位,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并补充划入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以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除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要求外,严禁核销基本农田。

三、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制度,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工程,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其他工程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引导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对于选址不合理、能够避让耕地而没有避让的项目,不予通过用地预审。用地预审阶段拟订的耕地占补平衡初步方案,要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规定。实地踏勘报告和耕地占补平衡初步方案,要作为项目用地预审的必备材料。

四、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按照“谁占谁补”的原则,结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因素,合理分解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要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认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对国家铁路建设项目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先建后补、边建边补,地方政府要及时兑现铁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补平衡承诺,确保在项目竣工前完成数量、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任务。鼓励沿江、沿淮地区和农垦、监狱系统等耕地后备资源丰富地区多开垦耕地,重点用于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积极推进联圩并圩、复垦增地工程,多开垦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缓解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占补平衡指标短缺局面。

五、规范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流转、抵押和担保等,坚持农地农用,制止土地流转“非粮化”、“非农化”。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之名搞非农业建设,严肃查处借“租赁”、“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违规兴建专家楼、农家乐、会所、住宿餐饮楼、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厂、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六、积极支持设施农业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及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要求予以补划。要严格控制农业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经营活动。

七、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安徽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和美好乡村建设,以5个国家级、19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2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为重点,大力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强化耕地建设性保护。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十二五”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要加强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各地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的结余资金,均可用于竣工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和提高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等支出。推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及时复垦各种灾毁耕地,支持开展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复垦利用。各地要科学编制“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空间布局,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其他涉农资金,发挥资金整合效益。积极鼓励农村种粮大户和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探索土地整治投入新机制。

八、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耕地开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全部纳入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确保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补充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结合项目周边地块耕地状况和农田基础设施情况,优化完善田块布置和灌溉、排水、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等级,确保复垦后的耕地与周边设施相衔接,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复垦利用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后的耕地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区占用的耕地质量等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评价制度和监测体系,充分应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九、严格执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组织专家和项目所在地农民群众代表,依据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和质量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尤其要对项目实施后的地类、权属、项目区四至界线、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级等情况进行重点验收,凡是施工不到位或质量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验收组织单位及参加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信息化管理,强化项目在线监管,确保补充耕地项目报备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十、做好损毁土地复垦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探和采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简称生产建设活动)中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生产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生产建设活动使用临时用地,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占用结束后必须复垦为占用前的地类。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申请或者采矿用地审批申请手续时,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并报批土地复垦方案,由承担建设用地审查或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最终验收。土地复垦项目通过验收后,属于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组织复垦的,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返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不达标又不整改的,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

十一、健全耕地保护考核问责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继续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全面实施《安徽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办法(试行)》,重点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耕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并查处耕地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基本农田等影响面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大力开展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制作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和宣传牌等形式,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目标、保护措施、保护成效、典型事例、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增强群众保护耕地意识,提高全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委  

2015924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