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办〔2023〕2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时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确保险种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缴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上述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市医疗保障局每年年底以安徽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相应缴费比例公布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如无特殊原因缴费标准年中不作调整。具体缴费比例为:
(一)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0.1%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每月0.4%比例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月0.5%比例缴纳;
(三)退休人员:按每月0.4%比例缴纳。退休人员原每人每月缴纳的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调剂到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中。
三、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10万元(不含)以上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承担95%、个人承担5%。
四、监督管理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监督管理参照《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14〕48号)、《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等规定及相应配套政策执行。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铜政办〔2014〕48号)政策废止,其他过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