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称“1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一)规范用地预审。属于142号文件规定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预审。申请预审时,申请人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类型、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提供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有限人为活动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市、县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申请中应当注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有关情况,以及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类型、理由。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按规定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在用地审查报告中注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一并报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政府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规范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在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新增农村道路及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我省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耕地“进出平衡”等规定办理。
(四)规范建设规划许可。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符合村庄规划,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修缮、修筑农村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二、严格国家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五)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属于14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重大项目(以下称国家重大项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一并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规划选址论证等事项,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以及节约集约用地、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等具体措施,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六)规范用地预审、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并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附具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
三、加强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管理
(七)规范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审批。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确需临时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由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八)严格复垦验收。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采用当地树种、草种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恢复原地类,避免造成物种入侵,最大程度减少因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落实恢复责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并报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pdf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