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986299/202201-00146 | 信息分类: | 本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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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生成日期: | 2022-01-24 15:42:11 | 关 键 词: | |
文 号: | 皖财建(2022)48号 | 浏览次数: | 930次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时间:2022-01-24 15:42来源:省财政厅责任编辑: 童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9号),以及中央及省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立足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围绕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协同衔接,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项目,促进供销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省供销社负责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研究提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市级、省直管县供销社和省供销集团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市级、省直管县供销社与同级财政部门,省供销集团根据制度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资金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内,因国家或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全国总社”)相关政策调整的,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可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为农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工贸一体化及现代农资综合服务等项目。
(二)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包括冷链物流骨干网、农产品批发市场、县域商贸流通体系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数字供销助力乡村振兴、系统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新建或升级改造、茶产业互联网建设、“832”平台建设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膜污染治理、城乡绿色生态发展、城乡市政园林工程、绿地养护管理等项目。
(四)财政部、全国总社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供销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持股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时间限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十条 保持对国家级、省级脱贫县申报的项目,特别是革命老区(县)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相关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新网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与拟扶持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兴建楼堂馆所或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各市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因素指标包括上一年度市(县)供销社经济指标因素、前三年资金安排因素、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因素、当年项目完成质量因素、项目储备因素。其中:上一年度市(县)供销社经济指标因素权重占40%,前三年资金安排因素、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各占20%,当年项目完成质量因素、项目储备因素权重各占10%。因素法评分结果作为分配资金的主要依据,资金下达到市级、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分配某市(县)资金=某市(县)五项指标因素得分/全省考核总分×因素法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 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市、县可采用财政补助方式分配;具备条件的市、县供销社可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分配,支持资金可以作为市、县供销社及其投资公司的实缴资本金,增加在该项目单位的股权。
第十五条 安排用于省本级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由省供销社根据年度确定的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到省供销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相应增加省供销集团实缴资本金。省供销集团在投资项目中,原则上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如确需用于扶持上市公司投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的,可调整为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其中,贴息补助的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的40%,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暂停该项目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或投资退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执行。省本级收回的资金在报经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由省供销集团按本办法重新安排,市县收回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级、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供销社,省供销集团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使用。省供销集团作为省本级项目分配和管理的执行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制定省本级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管理细则,向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决算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管理、运营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采用财政补助方式的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市级、省直管县供销社项目经“涉企系统”比对通过后,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完成并下达资金后,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专家评审程序及结果、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包括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各环节的全面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按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要求和流程开展。
第二十一条 市级、省直管县供销社和省供销集团要按照省供销社当年印发的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可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组织完成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备案。省供销社、省财政厅适时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用于优化后续政策设计和预算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省直管县供销社和省供销集团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制度,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等开展抽查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如出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供销社统筹发挥监事会、审计和内设纪委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28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建(2022)4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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