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县、区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审计管辖范围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向审计机关提供项目投资计划和立项批复文件,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概算建安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列入市本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已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市本级审计机关选择重点项目列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已办理工程验收的项目,市本级审计机关在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选择对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工程结算审计计划。
第九条 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在施工单位招标前进行申报。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每年年初向本级审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审定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每年度抽取部分项目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参加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专用设备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实体遭到重大破坏导致现场无法分辨的,审计机关不予审计,但经市政府同意的,审计机关按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政府批复文件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反映的问题,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制度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动态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铜政办〔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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