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栏目:审计法规 发布时间: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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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各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要坚决杜绝这种“以审代结”的错误做法。“以审代结”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不能代替管理,否则既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又因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

为此,安徽省审计厅2019年10月2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专项清理检查的通知》,要求系统梳理投资审计相关地方法规和制度,检查是否存在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代结”的问题。如有此类情形必须于2020年6月底前坚决予以纠正。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目前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一直延用和执行《铜陵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铜政办〔2016〕24号),因该《办法》个别条款与审计署、省审计厅文件规定有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鉴于此,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代拟了《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起草过程

市审计局起草《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意见,市发改委反馈无意见,市财政局提出部分修改意见,市审计局予以部分采纳,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6月1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四、工作目标

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审计项目范围、政府投资审计概念;第四条明确了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认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主要职责范围;第五条明确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职责;第六条明确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投资审计;第七条明确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投资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第八条明确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审计的内容、事项;第九条明确投资审计实行申报制度;第十条明确审计机关监督建设单位内部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第十二条明确审计机关引导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管理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使用方式;第十三条明确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经费保障;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审计的内容、事项和权限;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审计结果运用,包括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开制度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

六、政策亮点

(一)压实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审计机关不再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将工程结算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推向市场,真正实现审计机关回归监督职责。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重点对重大工程项目依法进行跟踪审计、项目结算审计、财务竣工决算审计。

(二)取消“以审代结”,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体现在《办法》第十一条中。

(三)构建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

七、保障措施

(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四)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专用设备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