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0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关于做好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商改联办函〔2020〕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及《2020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函[2020]2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对去年制定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现予公告。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0年版)
2020年4月17日
十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
2.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的检查;
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机构履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和实地核查等方法检查:
1.是否具备依法招标条件;
2.是否依法选择招标方式;
3.招标代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4.是否依法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5.是否依法编制、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6.是否依法组织招标;
7.是否具备依法组织开标;
8.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投标行为;
9.是否依法组织评标;
10.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
11.是否依法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12.是否依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是否依法受理异议、投诉并处理;
14.是否依法处理招投标活动主体违法行为;
1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第三条 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