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0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公告

栏目:工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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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2020年《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公告

日期:2020-04-22 08:59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阅读次数:634 【字体: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关于做好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商改联办函〔2020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及《2020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函[2020]2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对去年制定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现予公告。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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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0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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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一)抽查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的检查

查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检查企业资质是否有以下情况:

1)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专职专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3)是否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4)是否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查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有以下情况:

1)是否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承接业务;

2)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3)是否挂靠资质承接业务;

4)是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是否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6)是否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7)是否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8)是否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9)是否执行项目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10)是否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11)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在成果文件上签章,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查阅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现场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查看是否有以下情况:

1)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是否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3)是否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是否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5)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三)检查依据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8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四)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五)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