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19-11-25 14:13
人大代表提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门槛低、行业协会建设不完善、一个鉴定项目被拆分成多个项目收费以及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也有管理实践的原因,司法部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并在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中积极应对。
关于登记门槛低的问题。2005年度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规定的比较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在准入登记时对符合条件的都应依法予以登记。为了更好地规范准入登记工作,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细化相关条件。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学设置、细化各类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完善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鉴定机构准入专家评审制度,严格审核登记程序,确保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2017年11月,司法部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对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细化,包括申请准入登记的机构应当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等,申请准入登记的鉴定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要严格审核,确保能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工作任务;对准入程序提出严格要求,对机构准入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鉴定人准入应当组织执业能力考核评审。目前,各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以及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中,都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审核,依法严格准入。2015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后,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积极沟通配合,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严格准入机制,先后制定印发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高资质、高水平准入和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司法部目前正在修订《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鉴定业务类别分别研究制定执业分类规定,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目前已开始在系统内征求意见。
关于行业协会建设问题。目前,全国共有省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29个(甘肃、西藏暂未成立),150余个地市级协会。全国司法鉴定协会正在筹备中。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全国司法鉴定协会筹备工作,尽快成立,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机制。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了《决定》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内容,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部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发布司法鉴定基本项目目录,确定收费项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并与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地方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截至2017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奠定了基础。2017年,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严格统一执行收费标准、严查处乱收费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各地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同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办法》将“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作为投诉事项之一。下一步,司法部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对司法鉴定乱收费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标准不完善、不健全问题。司法部始终重视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自2005年《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部先后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4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改变了我国人体损伤及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此外,司法组织制定并推荐适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74项。与此同时,司法部不断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过修订,目前正在修订《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等。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加强相关工作,修订、制定出台一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
关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动态监管。2016年,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并指导、督促各地均与法院建立起衔接机制,共同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司法部也在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机制,以及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