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

栏目:社会新闻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量: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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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30 17:13 来源:省科技厅 阅读次数:4409 [ 字体:   ]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资管处牵头,组织对以往出台的有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等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对原《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进行了再次修订,新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对以往出台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与优化完善科研管理政策不相符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把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等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形成初稿后,我们征求了省财政厅和厅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通过厅网站公开征求了市县科技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意见,并专门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进行了咨询论证。根据征集的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了《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送审稿,送厅政体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目标任务

 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及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一)高新技术领域: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和应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农业农村领域: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发展领域:支持人口健康、资源环境、生物医药、防灾减灾、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四)对外合作领域:支持与境外以及长三角地区等单位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开展科技援藏援疆援青工作,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开放度。

(五)科技扶贫领域:面向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以上贫困县,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技术成果示范推广应用,支持当地特色产业发展。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为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中央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及实施时间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科计〔2016〕19号)同时废止。办法印发前立项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在此办法印发前立项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参照次办法执行。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省财政资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下设的课题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以后补助、奖励、绩效补助、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省级资金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由国家有关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17〕45号)、《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试行)》(科财〔2018〕3号)废止。在此办法印发前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包括:第一章总则(3条),阐述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实施周期、支持方式、支持重点等。第二章管理职责(7条),明确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主持人以及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8条),明确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有关条件、要求、程序以及支持强度等。第四章项目实施(7条),明确项目合同签订、资金使用、技术路线(方案)决策以及撤销、终止、信息化等管理要求。第五章评价验收(4条),明确项目评价、验收有关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3条),明确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管理要求、违规违纪处罚以及办法实施期限、解释权等。

(二)《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六章30条,包括:第一章总则(3条),阐述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明确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主要任务、领域划分、实施周期、支持方式和重点等。第二章管理职责(6条),明确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主持人以及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立项(7条),明确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有关条件、要求、程序以及支持强度等。第四章项目实施(7条),明确项目合同签订、资金使用、技术路线(方案)决策以及撤销、终止、信息化等管理要求。第五章评价验收(4条),明确项目评价、验收有关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3条),明确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管理要求、违规违纪处罚以及办法实施期限、解释权等。

(三)《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共四章18条,包括:第一章总则(4条),阐述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项目验收原则、内容等。第二章验收组织(8条),明确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期限、程序、提交材料以及验收形式、专家选取等要求。第三章验收结论和处理(4条),明确项目验收结论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处理规定等。第四章附则(2条),明确办法实施期限、解释权等。

六、主要特点和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两类科技计划定位。办法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聚焦我省发展重大需求,侧重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攻关,开展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侧重支持高新技术、农业农村、社会发展、对外合作、科技扶贫等领域技术创新、公益性研究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适当照顾覆盖面。

二是改革省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方式。办法明确,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含下设课题)省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三是简化项目报表和材料报送。办法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纳入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实现全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信息共享。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要求的原则,整合精简项目有关信息填报、数据报送和佐证材料,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四是放宽项目申报评审限制性条件。办法明确,在项目评审(论证)中,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取消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项目申报单位“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等要求,重点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五是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决策权。办法明确,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科研团队或合作对象,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是改革项目配套经费管理要求。办法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对高校、科研院所配套经费不作硬性规定,但要求当省财政资助少于申请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申请单位补齐。

七是优化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价,项目实施结束后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业绩考核、表彰奖励等参考依据。简化项目验收形式,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并可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形式。

八是落实科研宽容失败制度。办法明确,项目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达到合同约定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可允许终止或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