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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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平台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8187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省财政厅决定从2021年6月起组织开展全省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工作,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的指导,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在监督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各地此前已制定相关评价标准的,应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统一开展。

二、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省财政厅从代理机构名单中,统一随机抽取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附件2)。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附件3)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省财政厅将随机抽取相关的代理机构直接实施检查工作,具体检查要求另行通知。

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评价工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市县财政局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各市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各市县财政局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含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省财政厅汇总全省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各市财政局形成监督评价工作报告,2021年9月10日前,将书面报告(含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省财政厅汇总后形成全省监督评价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

 

联 系 人:李锦云

联系电话:0551-68150309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2.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依据文件清单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