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执行重新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土地整治项目总体造价提高10%。
新《标准》作出了六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项目划分,二是提高了人工预算单价,三是明确了主要材料限价计费,四是完善了费用构成,五是补充了定额子目,六是优化了预算表格。新《标准》总体造价水平提高了10%左右。同时,两部通知规定,“对《标准》中未涉及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预算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执行”,从而理顺了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和地方补充预算定额标准使用管理的关系,解决了预算编制标准不一的问题,提高了各地制定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灵活性。
据了解,原《标准》于2005年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试行,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土地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原《标准》在定额子目、费用构成、造价水平等方面已滞后于土地整治实践发展,成为制约土地整治综合效益充分发挥的因素之一。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对于促进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更加规范、合理使用管理,推动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新《标准》作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的新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管理基础,提高了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其次,新《标准》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竣工决算和专项资金审计、稽查等实施监管工作。再其次,新《标准》为各地制定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预算补充定额标准提供了指导,统一并规范了土地整治预算标准管理体系。最后,新《标准》为各地深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