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03-31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
第十二条废止,参见《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废止,参见《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公告进行了修改。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