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印发《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的通知来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号:浙注协〔2024〕129号发布时间:2024-12-31浏览次数: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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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会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制度规定,对原《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
本《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并具体履行职责时提供实务性指导,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管理人的职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应注意结合具体案件特点和职业判断合理使用。
附件:《财产状况报告编制指引(试行)(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破产重整)》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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