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4-03-15 08:57阅读次数:1205次 字号:【 大 中 小 】
答复:按照《关于印发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4〕107号)要求,我厅依法审慎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要求试点“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要素和优先顺序等要求,科学民主、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在定标环节干预定标结果。招标人应当完善定标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控管理机制,并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监管部门对“评定分离”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不得排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各地“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不能背离改革初衷、阻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各地要及时纠正有关偏离问题,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量化评标标准,严格定标要素,健全定标程序,细化定标委员会职责,严格风险防控机制,堵塞监管漏洞,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