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所属专业的匹配性、执行回避情况等;
(二)鉴定范围与委托范围是否一致,是否超出委托范围或遗漏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需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情形;
(三)鉴定采信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鉴定征求意见过程中补充的证据是否已得到充分考虑;
(四)现场勘验是否合法、合理、有无遗漏重要环节等,鉴定过程反馈的勘验问题是否得到有效反馈或补充勘验;
(五)是否存在需由委托人先行确定的事项而未经委托人确定,或是否属于应由委托人确定的事实而鉴定机构存在以鉴代审的情况;
(六)鉴定所采用的鉴定方法是否有误,征求意见时当事人反馈的方法错误是否得到鉴定机构的回应、解释或说明;
(七)鉴定的计算要素依据是否充分;
(八)鉴定的计算结果是否存在运算、换算错误,征求意见时发现的运算、换算错误是否得到修正;
(九)鉴定中对依据不清进行推导的,鉴定意见中是否说明合理披露、说明推导方法和依据;
(十)鉴定机构对争议项作出的供法院选择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审查所列的选择项是否充分,律师应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己方认为应选择的具体项目、对其他不应选择的项目的反驳意见等;
(十一)鉴定机构提出的有关争议项的处理建议,应审查其是否存在客观事实基础、建议方法和方案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等;
(十二)对于鉴定意见中认为无法鉴定的情形,阐述说明认为可以鉴定的理由以及建议的方法。
必要时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邀请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意见的审查。经审查后,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律师应向人民法院及时提出书面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