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计〔2023〕1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标准,我站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导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导则(试行)》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站联系。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导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