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需要鉴定时,人民法院通常会采用四种计价方式

栏目:业务交流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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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需要鉴定时,人民法院通常会采用四种计价方式

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来鉴定,如果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这种计价方式的前提是施工方已经完成全部工程。因为,这种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的计价原则。

第二,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鉴定,即以政府指导价计取已完工程价款。这种计价方法算出的价款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价款的相应比例,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的实际成本价款,与当事人签约时的预期成本价款较为接近。

第三,按工程量的完成率来鉴定这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这适用于未完工程,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遍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施工方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

第四,按工期的完成率来鉴定。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这适用于一方根本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时,合同解除后,造成施工方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所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就无法再适用。但该计算结果得出的工程价款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相对价款,对发包人不公平

特别提示,第一、二种适用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工程,第三、四种适用于承包人未完成全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