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如果其中一方反悔了,法院会允许他重新鉴定吗?
主要看是否已经对该意见认可签字。,
如果没有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就会认为,双方共同委托造价的审计报告,是作为受托人的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约定向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这时的委托人是当事人,不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计报告属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其与鉴定意见不可以直接替代,故人民法院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准予不认可的一方重新申请司法鉴定。
如果已经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就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认可了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事后当事人一方再申请鉴定,意图推翻其之前的自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鉴定没有意义,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特别提示:第三方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系原被告的共同委托,并非人民法院委托,不属于司法鉴定,故不能以未进行现场勘验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理由否定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