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下同)应当高度重视,优化服务,强化监管,认真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并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各地区行业管理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规模分布、数量变动情况,报备及相应管理情况,本地区执行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等有关情况,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下一步需统筹协调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以及其他在深化行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2934(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3月7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